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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噪声法规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18 点击数:58

为了控制噪声,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对声环境进行保护。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既要发展经济,也要兼顾环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第一章总则中申明:“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明确地表明了政府对待噪声问题的理念,即,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保障健康,发展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噪声管理的基本法,共分八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执法部门,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必须验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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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执法的依据是噪声允许标准,通常为国家颁布的国家标准(GB)和由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颁标准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标准。目前已颁布的常用的与环境噪声有关的标准(按时间顺序)例如: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5-199(《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指南 噪声控制规划》,《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9年12月由卫生部发布)、GB18083-2000《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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