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其他人为活动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例如,商业经营活动所用的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冷冻机、空调器、冷却塔、水泵、热泵机组、油烟脱排机、风机、空压机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迪斯科舞厅、歌舞厅、卡拉OK、KTV包房等;商业性活动场所使用的音响设备产生的噪声;公共场所集会、娱乐活动所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居民住宅中家庭所用的乐器、家用电器(洗衣机、空调器、吸尘器、冰箱、彩电、吹风机、收音机等)以及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的噪声;还有进行室内装修时产生的噪声等,都属于社会生活噪声。
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国家颁布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也分为5级。针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凡超过标准规定给周围环境带来影响,引起居民矛盾的,均应采取治理措施,以减轻和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国家规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落后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等。对于违反有关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